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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M广告夹报审核须知 |
广告公司必须提供:协议书、广告投递审批表、投递样品
个人:除提供广告投递审批表、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
1、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目录见附件一)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
1、免疫调节 2、调节血脂 3、调节血糖 4、延缓衰老 5、改善记忆 6、改善视力 7、促进排铅 8、清咽润喉 9、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 13、抗疲劳 14、耐缺氧 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 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座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 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3、抑制肿瘤(卫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2、 食品广告: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经营进口食品的,应提供《食品广告证明》(有效期为 2 年)。
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 ,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3、 酒类广告: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饮酒的动作;
(三)未成年人的形象;
(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4、 化妆品广告: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 (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过去员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广告禁止出现的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5、 药品、类药品广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有效期2年)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同类产品或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评价的;
(三)违反科学规律,表明或暗示包治百病的;
(四)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的;
(五)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药之王”等断言的;
(六)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
(七)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的;
(八)专用于治疗性功能障碍的;
(九)标明获奖内容的。
6、 医疗广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证明《医疗广告证明》。
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7、 个人行医广告: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证明
8、 兽药广告: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证明
9、 农药广告: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10、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证明
11、 有奖储蓄广告: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12、 报刊出版发行广告: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13、 图书出版发行广告: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14、 各类文艺演出广告: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15、 各类院校招生广告:市教委同意刊登的证明
16、 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招工招聘广告:教委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登的证明
17、 房地产广告:须提供的证明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广告内容中的注意事项:
(一)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二)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三)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四)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五)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六)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七)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八)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九)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十)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一)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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